保險業 –「暑期實習計劃」(2024年)

 
 
申請人的申請若予以批准,必須遵守下列與實習生責任相關的條款及細則: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1. 申請人必須為: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入境規例》(第115章)的定義)及可在香港合法受僱2;及

      1. 就讀本地教育機構3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的學生;或

      2. 應屆副學位畢業生並已獲經評審的本地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有條件取錄。

  2. 申請人須參加由參與僱主安排的入職面試;

 
僱用條款
 
  1. 參與計劃的僱主("僱主")將與參與計劃的實習生("實習生")於2024年暑假期間(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規定)簽訂為期最多長達三個連續曆月的僱傭合約("僱傭合約")。須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並不適用於包括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就此,如工作經驗學員須就獲豁免學生僱用作出法定聲明,請參閱附錄二

  2. 實習生的年假及法定假日及相關僱員福利將由僱主按《僱傭條例》(第57章)及相關的香港法例要求作出安排;

  3. 其他聘用福利或條款或會根據僱主的政策予以實習生,有關條款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

 
計劃執行
 
  1. 暑期實習計劃旨在讓實習生了解保險業內的中台及後勤職能,並鼓勵實習生作多方面的參與。如申請人成功在過去的暑期實習計劃獲聘,而在隨後的暑期實習計劃再次申請曾任職的僱主所提供的同一職位,有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2. 實習生須留意僱主為實習生在其職位上所制定的清晰工作及學習目標;

  3. 實習生在職場的出勤率須達到僱傭合約中所訂明的合約工作小時/日的至少80%;

  4. 於僱傭合約結束時,僱主須就實習生的表現,填寫由職訓局提供的實習生表現評核表格;

  5. 於僱傭合約結束時,實習生須填寫由職業訓練局提供的計劃評估問卷,並交回職業訓練局作記錄;

  6. 為免生疑問及與此附件所列不相符,職業訓練局及政府於僱傭合約中並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2]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本地或非本地課程,或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在符合「來港就讀入境指南」第20至24段所列的條件下,可從事實習工作。該指南可於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hkt/forms/forms/id-c-996.html)下載。非本地學生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有效「不反對通知書」,可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没有限制。否則,非本地學生必須於實習期開始前提交由就讀院校發出的許可文件。

 
 [3] 本地教育機構包括:香港教育大學、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科技大學、香港都會大學、嶺南大學、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認可專上學院(截至2024年1月的資料,這些認可專上學院包括:明愛專上學院、明德學院、珠海學院、宏恩基督教學院、港專學院、香港能仁專上學院、香港樹仁大學、香港恒生大學、東華學院、香港伍倫貢學院、耀中幼教學院、以及本地大學附屬的自資院校)、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6(2)(h)條設立的機構,及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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