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 -「暑期实习计划」(2024年)

 
 
申请人的申请若予以批准,必须遵守下列与实习生责任相关的条款及细则: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1. 申请人必须为: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入境规例》(第115章)的定义)及可在香港合法受雇2;及

      1. 就读本地教育机构3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学生;或

      2. 应届副学位毕业生并已获经评审的本地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有条件取录。

  2. 申请人须参加由参与雇主安排的入职面试;

 
雇用条款
 
  1. 参与计划的雇主("雇主")将与参与计划的实习生("实习生")於2024年暑假期间(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规定)签订为期最多长达三个连续历月的雇佣合约("雇佣合约")。须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并不适用於包括实习学员,以及正处於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就此,如工作经验学员须就获豁免学生雇用作出法定声明,请参阅附录二

  2. 实习生的年假及法定假日及相关雇员福利将由雇主按《雇佣条例》(第57章)及相关的香港法例要求作出安排;

  3. 其他聘用福利或条款或会根据雇主的政策予以实习生,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

 
计划执行
 
  1. 暑期实习计划旨在让实习生了解保险业内的中台及后勤职能,并鼓励实习生作多方面的参与。如申请人成功在过去的暑期实习计划获聘,而在随后的暑期实习计划再次申请曾任职的雇主所提供的同一职位,有关申请将不获接纳;;

  2. 实习生须留意雇主为实习生在其职位上所制定的清晰工作及学习目标;

  3. 实习生在职场的出勤率须达到雇佣合约中所订明的合约工作小时/日的至少80%;

  4. 於雇佣合约结束时,雇主须就实习生的表现,填写由职训局提供的实习生表现评核表格;

  5. 於雇佣合约结束时,实习生须填写由职业训练局提供的计划评估问卷,并交回职业训练局作记录;

  6. 为免生疑问及与此附件所列不相符,职业训练局及政府於雇佣合约中并无任何责任或义务。

 

 


[2]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本地或非本地课程,或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在符合「来港就读入境指南」第20至24段所列的条件下,可从事实习工作。该指南可于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hks/forms/forms/id-c-996.html)下载。非本地学生持有由入境处发出的有效「不反对通知书」,可在暑假期间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否则,非本地学生必须于实习期开始前提交由就读院校发出的许可文件。。
 
[3] 本地教育机构包括: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科技大学、香港都会大学、岭南大学、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认可专上学院(截至2024年1月的资料,这些认可专上学院包括:明爱专上学院、明德学院、珠海学院、宏恩基督教学院、港专学院、香港能仁专上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恒生大学、东华学院、香港伍伦贡学院、耀中幼教学院、以及本地大学附属的自资院校)、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6(2)(h)条设立的机构,及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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